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駐豫各單位:
根據國家深化職稱改革精神和我省安全工程專業人員的實際,在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業務主管部門協調,我們對《河南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進行了修訂,同時增加了安全工程專業中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現將《河南省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河南省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總 則
一、為適應安全工程專業領域不斷增長的人才需求,全面加強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推動安全科學技術創新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促進社會健康、安全、協調發展,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具有綜合性、強制性、跨學科、多行業等特點,制定本條件。
二、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堅持注重知識能力業內認可、品行端正、業績突出的原則。
三、本條件適用于全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各行業現職從事危險化學品安全、礦山安全、金屬冶煉安全、通用工程安全、職業健康等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危險化學品安全專業(含化工、醫藥、煙花爆竹、爆破器材等)從事的安全技術工作內涵: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安全工程規劃、設計與施工;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與運行控制;安全監測檢驗、評價評估與技術咨詢;事故災難預測預防、應急應對與調查分析;安全教育與技術培訓;安全技術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安全生產軟件、模型、仿真系統與信息系統開發;其他相關安全技術工作。
(二)礦山安全。礦山安全專業(含煤礦、非煤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地質勘探等)從事的安全技術工作內涵同危險化學品安全專業所述。
(三)金屬冶煉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專業(含黑色、有色金屬冶煉)從事的安全技術工作內涵同危險化學品安全專業所述。
(四)通用工程安全。通用工程安全專業(含消防、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電力、水利、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文化教育、旅游等)從事的安全技術工作內涵同危險化學品安全專業所述。
(五)職業健康。職業健康專業從事的技術工作包括:生產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控制技術;職業危害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職業危害防護工程技術研究,職業危害防護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檢測檢驗;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研制、開發、檢測檢驗;職業危害防護技術標準的制訂與修訂;職業危害事故預測預防、應急應對與調查分析;其他相關職業健康技術工作。
四、安全工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名稱分別為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分 則
一、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紀守法。
2.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現崗位職責。
3.任職近五年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員近2年內考核必須有1次為優秀。
4. 在專業技術工作中無不良行為記錄。
(二)學歷、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年限及任職年限,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申報工程師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或擔任助理工程師職稱工作滿2年。
(2)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擔任助理工程師職稱滿4年。
(3)中專、大學專科畢業,連續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擔任助理工程師職稱滿4年。
(4)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連續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直接申報。
2.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研究生畢業并獲博士學位,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并擔任工程師滿3年,或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注冊滿2年。
(2)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擔任工程師滿4年。
(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滿10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擔任工程師滿5年。
(4)中專、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滿10年以上,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二等獎或省轄市(廳)級、大型企業科技成果一等獎或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且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擔任工程師滿5年。
(5)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連續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12年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且取得工程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任職資格,并擔任工程師滿5年,可以破格申報。
二、評審條件
(一)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1.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較全面、系統、掌握安全工程專業和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
(2)掌握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相關技術標準、規程及相關法規。
(3)了解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理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熟悉現代安全科學技術知識和現代安全管理方法、手段。
(4)掌握所在行業領域的安全評價、職業危害評價、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危險源辨識、風險預防控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事故災難預測預防和處理、事故災難應急應對的基本理論和技術,掌握所在崗位涉及到的安全有關基本理論和技術。
2.工作能力與經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l)能根據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工作任務合理選用工作方法或技術手段,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具有編寫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技術總結和技術報告的能力與經歷。
(2)具有在安全工程專業工作中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與經歷。并具有指導安全技術員、助理安全工程師工作、學習和審核其技術成果的能力和經歷。
(3)任助理工程師期間,具有下列實踐經歷之一:
①省轄市或廳級業務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或工程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承擔其中主要的安全技術工作。
②參與完成過1項對中型以上企業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工程項目(產品)或中型以上工程項目(產品)中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研究、開發、設計、評價(評估)、檢測(檢驗)、監督管理等工作。
③參與過安全或職業健康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技術發展規劃的制訂和編寫。
④參與完成過1項有一定技術難度和較復雜產品的某一過程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研究、設計工作。
⑤提出過1項安全工程項目或科研課題的選題、立項論證報告、實施方案、方案設計等。
⑥參與完成過1項中型以上企業安全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提高安全設施水平或改進工藝安全等。
⑦參加過1項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參與編寫技術報告。
⑧參與過安全工程專業領域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或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推廣應用。
⑨參與過對工程項目(產品)有指導作用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情報資料的搜集、整理、匯編,并提出系統報告。或參與完成過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方面的軟件、模型、仿真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和運轉工作。
⑩獨立承擔過大專以上水平安全工程或職業健康專業教學工作;或者負責本地區、中型以上企業安全技術或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技術培訓工作。
3.業績與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中的2條(專業從事研究和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1)(2)(3)(4)(5)(6)中的1條):
(1)參加完成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科研課題或項目獲得省轄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1項。
(2)獲得大型以上企業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1項、三等獎2項,或中型企業科學技術獎勵一等獎2項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科研課題或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獲得省轄市級以上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優秀新產品獎勵1項。
(4)獲得與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有關的1項發明專利或2 項實用新型專利,并將其推廣應用到生產實踐中。
(5)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過1項省部級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科研項目建議書的起草,經批準并組織實施,通過省部級鑒定(驗收)。
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過1項省部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承擔其中的安全或職業健康部分)、安全或職業危害評價報告、安全設施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隱患排查報告等專業技術文件的撰寫,或參加過1項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技術分析報告的撰寫,經省部級批準并組織實施;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過1項省部級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并承擔其中的安全或職業危害防護專項技術工作,通過省部級驗收。
(6)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2項省轄市(廳)級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科研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并組織實施,通過省轄市(廳)級鑒定(驗收)。
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2項省轄市(廳)級重點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承擔其中的安全或職業危害防護部分)、安全或職業危害評價報告、安全設施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隱患排查報告等專業技術文件,或2項較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技術分析報告,經省轄市(廳)級批準并組織實施;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組織實施2項省轄市(廳)級重點工程項目,通過省轄市(廳)級驗收。
(7)作為主要參加者,編寫有一定技術水平的行業(地方)安全或職業健康標準、規程、規范1項或企業安全或職業健康標準、規程2項,并正式公布實施。
(8)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省轄市(廳)級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技術項目的推廣應用,或完成2項引進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技術項目的消化、吸收和創新。
(9)參加完成1項中型工程(新建、擴建、技改、引進)項目研究、設計、安裝、調試任務,經實踐檢驗,達到了安全或職業健康要求并通過鑒定(驗收)。
(10)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設計、研制、開發、推廣應用中承擔安全技術或職業危害防護專項工作,通過省轄市(廳)級鑒定(驗收)1項。
4. 論文與論(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正式出版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1部。
(2)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的期刊發表安全工程專業領域論文 1 篇。
(3)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部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安全工程專業領域論文2篇,或在省轄市(廳)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安全工程專業領域論文3篇。
(4)參與編寫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培訓教材或技術手冊,公開出版發行并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5)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1項省、部級或2項省轄市(廳)級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科研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或撰寫1項省、部級或2項省轄市(廳)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承擔其中的安全或職業危害防護部分)、安全或職業危害評價報告、安全設施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隱患排查報告等專業技術文件;或撰寫1項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2項較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技術分析報告,經省部級或省轄市(廳)級批準并組織實施應用。
本條中的科研項目、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或職業危害評價報告、安全設施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隱患排查報告、事故調查技術分析報告與“業績與成果條件”第(5)(6)條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評價或職業危害評價報告、安全設施或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隱患排查報告、事故調查技術分析報告等專業技術文件二者不可重復使用。
(6)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實際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未發表論文的,可提供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或成果轉化業績的行業標準、發明專利、技術鑒定報告、技術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創新工作報告等材料,需要評審專家鑒定, 且至少有三分之二評審專家通過。
(二)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1.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全面、系統、熟練掌握安全工程專業和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熟練掌握安全或職業健康工程設計、科研、施工、管理等專業技術知識。對安全或職業健康工程專業某一方面的理論和技術具有深入的和獨到的見解。掌握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各類技術標準、規程及相關法規,了解國內外最新理論,熟練掌握現代安全管理方法、手段。
(2)了解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能正確理解和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有為本單位、本行業安全生產提供決策依據的能力。了解安全或職業衛生工程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編制依據。
(3)了解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新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在安全理論上有創新,并且積極運用新理論、新方法、 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解決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新問題。通過科學決策,避免各類事故災難發生。
(4)熟練掌握所在行業領域的安全評價、職業衛生評價、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危險源辨識、風險預防控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事故災難預測預防和處理、事故災難應急應對的基本理論和技術,熟練掌握所在崗位涉及到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基本理論和技術。
2.工作能力與經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較強的安全或職業健康工程綜合、分析、判斷和組織協調能力與經歷,能解決安全或職業健康工程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具有發現重大隱患以及其他潛在危害的能力與經歷;具有處理復雜事故災難的能力與經歷。
(2)具有較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過系統性較強、技術難度較高或較復雜的安全技術項目;或者在工作中正確運用安全基礎理論知識、政策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現代安全管理科學等原理、方法和技術,解決過較復雜的安全問題。
(3)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針對安全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曾提出研究課題或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并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或者運用安全科學理論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和預防事故災難的措施(須經省、市主管部門或同行業專家認定)。
(4)具有熟練掌握安全或職業健康工程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能力。具有起草編制國家、行業、地方、大中型企業安全或職業健康工程專業技術措施、制度、標準、規范、規程的經歷。
(5)具有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安全或職業健康工程技術審查、技術鑒定或項目驗收等工作的能力與經歷。并具有指導安全工程師工作、學習和審核工程師完成的技術成果的經歷和能力。
(6)任工程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以上:
①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承擔過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負責其中主要部分的安全或職業健康專項技術工作。
②主持承擔過2項大型企業安全或職業健康工程項目,或作為主要負責人之一承擔過2項大型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負責其中主要的技術工作,并主持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負責過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工程項目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驗收工作。
③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加者完成過中等以上規模企業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模擬仿真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和運轉工作;或主持過2項中等以上規模企業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情報資料調研分析和發展策略研究項目,并撰寫分析研究報告。
④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過2項較大以上或1項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承擔其中主要的技術工作,并主持編寫技術報告。
⑤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過1項省級以上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技術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或主持過2項企業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技術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并協調解決其中的技術問題。
⑥主持編制過1項縣級以上安全發展規劃。
⑦主持過某類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檢測檢驗工作,審定檢驗細則和檢驗報告;或主持過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專項檢測檢驗方法或技術手段的設計、試驗、審核或實施工作。(此條僅適用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人員)
⑧主持過2項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技術咨詢、技術評估、認證工作或重點實驗室建設,負責其中主要的技術工作和主持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作為主持人、主要參加者完成過2項省級以上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監督監察工作,并主持編寫監督監察報告。
⑨獨立承擔過2項大專以上水平安全工程或職業健康專業教學工作(其中至少1項為專業課主講);或者負責本地區、大型企業安全技術或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技術培訓及考核工作。
3.業績與成果,任工程師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條以上(從事研究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1)、(2)、(3)、(4)、(5)中的一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項目,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1項。
(2)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大型或特大型企業生產第一線工作,業績突出,完成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項目獲得大型企業科學技術獎勵一等獎1項或特大型企業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及以上1項,并把科研成果應用到本企業生產實踐中去,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1項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國家發明專利,推廣應用后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4)作為主要完成人,提出1項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組織實施1項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對重大技術問題起重要作用,通過國家鑒定(驗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國家級重點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并承擔其中安全工程專項技術工作,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組織實施1項國家級重點工程項目,并承擔其中安全工程專項技術工作,通過國家驗收并達到預期效益。
本條中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 重點工程項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5)作為主要完成人,提出2項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經省部級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對重大技術問題起關鍵性作用,通過省部級鑒定(驗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省部級重點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并承擔其中安全工程專項技術工作,經省部級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組織實施2項省部級重點工程項目,并承擔其中安全工程專項技術工作,通過省部級驗收并達到預期效益。
本條中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重點工程項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6)作為主要完成人,起草編制2項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國家、行業或省級技術標準、規程,并正式公布實施。
(7)作為主要完成人,解決過安全工程專業領域重大關鍵技術難題,填補國內安全工程專業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并通過省部級鑒定(驗收)。
(8)作為主要參加人編寫和審核的1項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的行政區域規劃設計、產業集聚區(園區)規劃設計或行業發展規劃,被省轄市(廳)級主管部門采納。
(9)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1項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的設計、研制、開發,并通過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10)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省部級或主持3項省轄市(廳)級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或推廣項目,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經有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此條僅適用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人員)。
(11)主持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工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研究、設計任務,其中包括了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內容,通過省轄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4.論文與論(譯)著,須符合下列條件1條:
(1)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家核心期刊上發表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CN刊物上發表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學術論文2篇以上;
(2)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公開出版安全工程專業領域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論(譯)著(或技術手冊);
(3)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編寫過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培訓教材,公開出版發行并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4)主持撰寫過兩篇安全工程專業領域專項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同行業專家認定,具有較高學術、技術水平并對安全工程有較大的應用價值。
(5)省轄市(廳)級或大型企業立項的安全工程專業領域科研課題及其技術報告,經主管部門或歸口部門組織同行業專家評審認定具有獨創性見解,具有實用價值。
(6)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實際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未發表論文的,可提供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或成果轉化業績的行業標準、發明專利、技術鑒定報告、技術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改造方案、技術調研報告、技術創新工作報告等材料,需要評審專家鑒定, 且至少有三分之二評審專家通過。
凡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須按破格評審。破格評審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除符合上述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工作能力和經歷、論文與著作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符合“業績與成果條件”中3條以上(專業從事研究和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1)(2)(3)(4)(5)中的1條)。
附 則
一、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任職年限、專業理論知識、工作能力與經歷、業績與成果、論文與論(譯)著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相互之間不能交叉使用。
二、本條件所指論文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均不含增刊、特刊等。期刊必須有CN刊號,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技術價值。業績與成果、論文與論(譯)著、技術報告等是指執筆人。
三、工作經歷與能力、業績與成果、論文與論(譯)著須是任現職以來取得的。
四、科研項目、課題多次獲獎,只能作為業績與成果中的一條,不能重復使用。
五、科技項目、工程項目級別的認定,以計劃文件和項目合同、計劃任務書為依據,參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規范執行。國家計劃項目的子專題或分項目可視同省級計劃項目;國家業務主管部門的計劃項目子專題或分項目可視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計劃項目。
六、科學技術獎勵包括自然科學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等科學技術方面獎勵。獲獎項目的“獲獎者”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主要完成人”是指對科技項目作出某一方面重要貢獻的人員,評審時以獎勵證書為依據。獲獎項目應是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獎勵項目,非本專業和相近專業的獎勵項目不能按晉升系列或專業獎勵項目對待。
七、本條件所稱“省(部)級”、“省轄市(廳)級”系指相應的政府及部門;“特大型企業”、“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劃分依照省統計局規定。
八、各類表彰、鑒定、批準等,指有證書(或正式文件)依據;認可的要有文字依據。
九、有數量級別概念者,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十、本條件中“基層一線”是指位于縣及縣以下地區的工作所在地。
十一、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實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